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在深圳簽署《關于内地與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産程序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會談紀要》),指定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産程序司法協助。其中,深圳市、上海市、廈門市三地法院成爲試點。

  可依規認可協助香港破産程序

  近年來,特别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中,兩地互涉投資不斷增多、經濟融合度日益提高,企業在兩地均有資産和負債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由于兩地破産制度存在較大差異、破産程序效力範圍無法直接及于對方,在應對互涉企業破産中,兩地面臨較大困難和挑戰。

  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兩地已據此簽署八項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涵蓋文書送達、證據提取等。

  面臨跨境破産日益增長的現實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在曆經4年充分論證和磋商的基礎上,簽署了《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試點地區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開展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産程序司法協助。爲細化、落實《會談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别行政區破産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試點意見》)。

  綜合考慮與香港互涉投資的規模、港資企業數量等因素,《會談紀要》和《試點意見》将内地試點地區劃定爲上海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規定試點地區有關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試點意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産程序。香港依據普通法原則認可和協助内地破産程序,協助的範圍,不限于上述試點地區人民法院所進行的破産程序。

  内地法院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之後、作出裁定之前,可根據香港管理人的申請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内地法院認可香港破産程序後,即發生與内地啓動破産程序類似的效力,包括不得個别清償,中止有關訴訟、仲裁和執行程序,解除保全措施等。認可程序不産生溯及效力,債務人已進行的清償,原則上不可撤銷。

  創建兩地司法協助新模式

  兩份文件适用于兩地之間具有相似性的集體性債務清理程序。香港法院對破産程序的管轄應當符合“主要利益中心”标準。債務人的注冊地推定爲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與此同時,人民法院需綜合考慮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财産所在地等因素判定。

  根據規定,内地法院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産程序有兩種方式:一是依申請允許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職。履職範圍限于兩地法律規定的交集部分,即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職不得超出其在香港破産程序中的職權範圍,也不得獲得超過内地管理人的更優待遇。二是依申請指定内地管理人,由其負責債務人在内地的事務和财産,兩地管理人進行最大限度的合作。具體采用何種協助方式,由法官根據案件情況和申請事由來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豔麗介紹,香港回歸以來,兩地建立起了先簽署安排,再分别由内地轉化爲司法解釋、由香港完成本地立法的民商事司法協助機制。但由于跨境破産協助利益關涉重大、法律問題複雜、實踐經驗不足,通過原有模式開展協助難度較大。

  此次兩地簽署《會談紀要》,就相互協助達成原則共識;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區政府分别發布配套指導意見和實務指南,細化具體規定。這創建了兩地司法協助新模式,開内地跨境破産協助專門性文件之先河,也有利于推進國家涉外法治建設,助力深化國際法治合作。

  建立兩地破産協助機制,是對“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的貫徹落實,将爲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一帶一路”建設、推進高水平開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國家發展大局,促進兩地經濟社會繁榮發展。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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