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銀行等四部門近日發布《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推出五個方面、26條措施,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内地與港澳金融合作。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彙局近日發布《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從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等五個方面提出26條具體措施。
意見提出,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内地的分支機構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在擴大銀行業開放方面,意見提出,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
意見還提出,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參與内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适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
人民銀行表示,意見的出台,有利于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爲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争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全文如下:
标題: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
印發單位: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彙管理局
發布日期:2020-05-14
文号:銀發〔2020〕95号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彙管理局
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
爲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要求,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内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圍繞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與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進跨境投融資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能,穩步推進人民币國際化,爲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争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堅持合作互利共赢。創新内地與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徑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動金融服務業對港澳開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國家金融改革開放格局,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發揮香港金融體系的獨特優勢,支持鞏固和發展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互補、互助和互動關系。
(三)堅持市場化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上的決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場改革,推進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讓市場決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資金流向和流量。
(四)堅持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健全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與金融開放創新相适應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穩妥有序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各項金融開放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兌換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實施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審慎經營、合規展業的銀行,在爲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貿易收支業務時适用更爲便利的措施,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币業務辦理流程,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
(六)完善貿易新業态外彙管理。支持從事市場采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态的粵港澳大灣區内地居民在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進行工商登記或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指珠三角九市銀行,不含上述銀行在港澳開設的分支機構,下同)開立個人外彙結算賬戶,并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彙。
(七)推進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統一實施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簡化結彙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符合條件的非銀行債務人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取消粵港澳大灣區内地企業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時間限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爲粵港澳大灣區内地企業辦理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币資金境内支付使用時,在「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
(八)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适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适應的本外币合一銀行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開展港澳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個人Ⅱ、Ⅲ類銀行結算賬戶試點,優化銀行賬戶開戶服務。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機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财産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購買内地銀行銷售的理财産品。
(十)開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開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内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币資金餘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内實現本外币按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池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
(十一)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内地的分支機構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十二)穩步擴大跨境資産轉讓業務試點。探索擴大跨境轉讓的資産品種,并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規範開展貿易融資資産跨境轉讓等業務。
(十三)支持設立人民币海外投貸基金。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合作設立人民币海外投貸基金,納入人民币海外基金業務統計,募集内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币資金,爲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并購提供投融資服務,助力「一帶一路」建設。
(十四)支持内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産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币進行計價結算。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符合條件的财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序開展結售彙業務,爲客戶辦理即期結售彙業務和人民币與外彙衍生品業務。
(十五)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夥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有序推進合格境内有限合夥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資企業(QDIE)試點,支持内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對上述QFLP、QDLP/QDIE試點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由内地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聯合評審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收支形勢适時逆周期調節,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十六)完善保險業務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務。對符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現行外彙管理政策的保險業務,進一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爲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産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彙兌服務。鼓勵港澳地區人民币保險資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融資支持。
三、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内地與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擴大銀行業開放。積極支持港澳銀行等金融機構拓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的發展空間。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産投資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投資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内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十八)擴大證券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依法有序設立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依法擴大合資券商業務範圍。外彙管理部門會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試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跨境業務。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企業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
(十九)擴大保險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設立外資控股的人身險公司。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設立外資保險集團、再保險機構、保險代理和保險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機構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設立經營機構。鼓勵更多社會資本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設立保險法人機構,支持保險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建立資産管理、營運、研發、後援服務、數據信息等總部。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等更多創新産品,爲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服務。完善跨境機動車輛保險制度,對經港珠澳大橋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實施「等效先認」政策,将跨境機動車向港澳保險公司投保責任範圍擴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視同投保内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研究在内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協議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門保險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内地設立保險售後服務中心。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與香港、澳門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險業務。
四、推進粵港澳資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二十)支持規範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财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本,爲粵港澳大灣區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産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彙所得人民币資金用于符合生産經營目标的境内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将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
(二十二)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參與内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适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内地發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逐步拓寬發行主體範圍、境内發行工具類型和币種等。推動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産品互認,爲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征信服務。
(二十三)推動離岸人民币市場發展。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币業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币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規模和範圍,推動人民币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
(二十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依托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台。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彙試點,允許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資格審查的境外投資者(境外機構及個人),以外彙或人民币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碳排放權交易。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構建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标準。鼓勵更多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利用港澳平台爲綠色項目融資及認證,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産品,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項目。支持香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二十五)支持港澳發展特色金融産業。發揮香港在金融領域的引領帶動作用,強化國際資産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投融資平台,爲内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融資和咨詢等服務。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建設成爲葡語國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支持澳門發展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推動建設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範區。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五、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
(二十六)加強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與外部創投機構合作,積極探索多樣化的金融支持科技發展業務模式,構建多元化、國際化、跨區域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建設科技創新金融支持平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創投基金的跨境資本流動,便利科技創新行業收入的跨境彙兌。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研究推進金融對接科技産業的服務模式創新,建立和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的大數據基礎設施,重點聚焦金融、醫療、交通、社區、校園等城市服務領域。
(二十七)大力發展金融科技。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合作,加強金融科技載體建設。在依法合規、商業自願的前提下,建設區塊鏈貿易融資信息服務平台,參與銀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換相關數字化跨境貿易信息。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内地研究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創新技術及其成熟應用在客戶營銷、風險防範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推廣。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币支付,推動移動支付工具在粵港澳大灣區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港澳擴展業務。
六、切實防範跨境金融風險
(二十八)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強化内地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協同開展跨境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加強金融風險研判和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完善區域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經濟金融調查統計體系和分析監測及風險預警體系,及時提示金融風險,早識别、早預警、早處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線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建設。加強跨境金融機構監管和資金流動監測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力度,提升打擊跨境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有效性。
(三十)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切實負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健全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粵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業組織等單位協作,探索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多層次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市場主體樹立風險意識。
來源:南方網
一帶一路總商會綜合